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六號
- 聲請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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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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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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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駿勝企業社陳盈豪│復華商業銀行三│一二一0─七0 │壹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AC五一二六0八│ │
│ │ │民分行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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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駿勝企業社陳盈豪│復華商業銀行三│一二一0─七0 │壹萬元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AC五一二六0八│ │
│ │ │民分行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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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彰釭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二四五八─五 │壹萬元 │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AY一一六八四八│ │
│ │ │行岡山分行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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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駿勝企業社陳盈豪│復華商業銀行三│一二一0─七0 │壹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AC五一二六0八│ │
│ │ │民分行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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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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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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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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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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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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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1│ │新莊分行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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