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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駿勝企業社陳盈豪│復華商業銀行三│一二一0─七0  │壹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AC五一二六0八│  │ │ │        │民分行    │         │        │           │四       │  │ ├─┼────────┼───────┼─────────┼────────┼───────────┼────────┼──┤ │2│駿勝企業社陳盈豪│復華商業銀行三│一二一0─七0  │壹萬元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AC五一二六0八│  │ │ │        │民分行    │         │        │           │三       │  │ ├─┼────────┼───────┼─────────┼────────┼───────────┼────────┼──┤ │3│彰釭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二四五八─五   │壹萬元     │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AY一一六八四八│  │ │ │        │行岡山分行  │         │        │           │五       │  │ ├─┼────────┼───────┼─────────┼────────┼───────────┼────────┼──┤ │4│駿勝企業社陳盈豪│復華商業銀行三│一二一0─七0  │壹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AC五一二六0八│  │ │ │        │民分行    │         │        │           │五       │  │ ├─┼────────┼───────┼─────────┼────────┼───────────┼────────┼──┤ │5│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四       │  │ ├─┼────────┼───────┼─────────┼────────┼───────────┼────────┼──┤ │6│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五       │  │ ├─┼────────┼───────┼─────────┼────────┼───────────┼────────┼──┤ │7│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六       │  │ ├─┼────────┼───────┼─────────┼────────┼───────────┼────────┼──┤ │8│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七       │  │ ├─┼────────┼───────┼─────────┼────────┼───────────┼────────┼──┤ │9│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 │        │新莊分行   │         │        │           │八       │  │ ├─┼────────┼───────┼─────────┼────────┼───────────┼────────┼──┤ │0│吳志票     │板信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OM0二一三三九│  │ │1│        │新莊分行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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