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九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一0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0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F0
~T32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洪鉦翔     │高雄市第二信用│000000000│壹拾伍萬柒仟伍佰│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000000 │  │
│ │        │合作社灣子分社│         │元       │           │        │  │
├─┼────────┼───────┼─────────┼────────┼───────────┼────────┼──┤
│2│華壯工程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大昌分│0三六六六九   │捌萬玖仟肆佰陸拾│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