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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六號

聲請人
禾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
催字第五六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F0
~T32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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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禾旻興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博愛分│三五○七—八      │壹萬玖仟陸佰叁拾│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AN四八七六五六│  │
│ │乙○○          │行        │                  │伍元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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