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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八號

聲請人
瓊弘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六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六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附表: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東方油漆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三│000000000│壹萬伍仟柒佰伍拾│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JC二八三五一三│    │
│  │限公司          │民分行        │三一二            │元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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