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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莊珮吟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肆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四紙,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莊珮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建德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劉江龍 │建華銀行鳳山分│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A0000000│ │ │ │ │行 │一0五一二 │ │ │ │ │ ├─┼────────┼───────┼─────────┼────────┼───────────┼────────┼──┤ │2│劉江龍 │建華銀行鳳山分│000000000│壹萬元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A0000000│ │ │ │ │行 │一0五一二 │ │ │ │ │ ├─┼────────┼───────┼─────────┼────────┼───────────┼────────┼──┤ │3│寶祥企業社 │上銀鳳山分行 │六0九 │捌仟元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A0000000│ │ ├─┼────────┼───────┼─────────┼────────┼───────────┼────────┼──┤ │4│寶祥企業社 │上銀鳳山分行 │六0九 │捌仟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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