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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三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1│忠記水電工程股份│華南商業銀行五│000000000│參萬參仟玖佰捌拾│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JC三四五四二三│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僅得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一條之事由提起撤銷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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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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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蔡國興  │甲分行        │一六五            │元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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