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三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1│忠記水電工程股份│華南商業銀行五│000000000│參萬參仟玖佰捌拾│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JC三四五四二三│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三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 │有限公司蔡國興 │甲分行 │一六五 │元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