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0號
- 聲請人
- 玄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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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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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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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玄亞企業有限公司│中國商業銀行東│000000000│貳萬貳仟陸佰貳拾│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KT0三一九五│ │
│ │乙○○ │高雄分行 │八一 │捌元 │ │八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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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博愛分│000000000│壹拾肆萬柒仟貳佰│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AP四六一九四九│ │
│ │公司鍾淑娟 │行 │九九九 │零貳元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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