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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0號

聲請人
玄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0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玄亞企業有限公司│中國商業銀行東│000000000│貳萬貳仟陸佰貳拾│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KT0三一九五│    │
│  │乙○○          │高雄分行      │八一              │捌元            │                      │八五            │    │
├─┼────────┼───────┼─────────┼────────┼───────────┼────────┼──┤
│2│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博愛分│000000000│壹拾肆萬柒仟貳佰│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AP四六一九四九│    │
│  │公司鍾淑娟      │行            │九九九            │零貳元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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