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35號再審 原告 丁○○ 輔 佐 人 戊○○ 再審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再審被告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涂新成律師 再審 被告 林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洪梅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