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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勞執更(一)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
    甲○○嘉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勞執更(一)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嘉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勞執字第一號 裁定,相對人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勞抗字第二號將原裁定廢 棄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依發回前聲請人於上級審陳明本件所聲請裁定執行者係高雄市政府九十二年十二 月一日高市調解字第二八二四─一號函檢附之第一次調解爭議紀錄(而非九十年 十一月六日高市府勞二字第四四一三六號函附之調解紀錄),並未有調解結果, 此由該紀錄之「決議事項」第三項表示「另擇期召開第二次會議」自明。而第二 次會議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舉行,結果因相對人不願意簽署調解方案而調 解不成立,有本院電詢後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傳真之該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卅日高 市府勞二字第0九二00七一六二八號函及第二次調解紀錄在卷可憑。是調解既 未成立,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自應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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