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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大自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被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被告
乙○○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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