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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1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19號

聲請人
百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上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百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清算完結,經股東會決議呈報由甲○○為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甲○○為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甲○○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 育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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