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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2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20號

聲請人
高立電器有限公司清算人洪惠瑩

當事人聲報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高立電器有限公司(下稱高立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辦理清算程序,爰檢具相關資料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 項所列之民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按非訟程序作形式上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項,固據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牌照稅繳款書、公路違規罰鍰收據等為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結果,高立公司迄至94年5 月18日止,共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應補稅額新台幣(下同)1,934,908 元,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19日財高國稅徵字第0940035354函暨所附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70-71 頁)。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件觀之(本院卷52、53、56頁),高立公司清算前之資產總額為190,670 元,扣除清算中處分資產之虧損30,674元後,總計其清算後尚有流動資產(即現金)159,996 元之剩餘,是聲請人未就此部分財產及欠稅加以處理,其清算事務顯未終結,參照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報清算完結,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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