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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楊富強洪碩垣蘇雅慧

  • 當事人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吉鎂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8號原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春松 訴訟代理人 劉振卿 原告與被告吉鎂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7,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及已繳訴訟裁判費39,897元,尚有6,93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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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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