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8號原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春松 訴訟代理人 劉振卿 原告與被告吉鎂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7,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及已繳訴訟裁判費39,897元,尚有6,93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