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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四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李昭彥劉定安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進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自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零肆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為新

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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