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四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四二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進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自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零肆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為新
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