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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71號

上訴人
章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黃耀民即政大帆布材料行
3 號

           棟2 C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且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項。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
      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
      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
      ,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
      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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