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71號上 訴 人 章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3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黃耀民即政大帆布材料行 棟2 C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且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項。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余幼芳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