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被 告 劦茂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泰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內向中華民國工業設計協會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捌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 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 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 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排除專利權(新型專利第一九七七八一號「琉璃瓦型鋼板屋簷 瓦結構」)侵害等事件,被告對此乃提出其所施作之「琉璃鋼板修飾封條」等物 係依據訴外人曾茂順所有新型第一五三五六六號專利之授權為之而無侵害其專利 之抗辯,而兩造就被告所生產之物件是否符合訴外人曾茂順所有上開新型專利之 授權範圍,並其物件是否有侵害原告專利之情事存有爭執,且原告就此亦主張與 繫屬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之專利侵害案件之囑託鑑定範圍不同而請求再行鑑定, 故本院爰依上開規定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五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