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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2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告
聯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溫清
被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甘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被告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霸企業有限公司舉發新型第二一七九五○號專利權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權,被告以該專利權業以遭舉發為辯。查本件民事訴訟,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被告舉發新型第二一七九五○號專利權之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本正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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