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麗琍律師
- 被告
- 聯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溫清
- 被告
-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甘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豐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被告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霸企業有限公司舉發新型第二一七九五○號專利權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權,被告以該專利權業以遭舉發為辯。查本件民事訴訟,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被告舉發新型第二一七九五○號專利權之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本正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