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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破字第二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破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趙怡莊律師即高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
?
相對人
高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相對人董事會選任為清算人,經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因相對人所有不動產除經執行法院執行者外,有部分早經債權人設定高額抵押權又經實施假扣押或經稅捐機關禁止處分登記,而動產部分僅有車輛一部現值新台幣(下同)六萬元,惟亦由稅捐機關禁止處分登記,另債權人申報債權共計十億七千六百六十四萬九千一百零二元,顯然不足清償負債,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適用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有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0五號解釋可參,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資產明細所示,相對人之資產除有一車輛現經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禁止處分登記外,房地部分扣除已遭法院拍賣部分,僅餘屏東縣枋寮鄉○○段一之五十地號、同鄉○○段三之四地號、十六地號、二十之八地號、二十二地號、佳冬鄉○○段一之十二地號土地等固定資產(無流動資產),其取得原價分別為五千四百十四萬三千零七十七元、八百二十五萬八千七百七十七元、七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八萬元、一千六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四十三元、一千五百十六萬九千一百八十二元、一千六百二十萬九千四百六十一元,共計一億一千零九十二萬八千五百三十八元,惟上開土地亦分別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一億八千萬元、三千三百六十萬元、三千三百六十萬元、三千三百六十萬元、三千三百六十萬元、一億八千萬元(以上均僅指第一順位,不包含第二順位以下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且各該抵押權人所陳報之債權均高於所設定擔保之債權,亦高於該土地所取得之價值,此有申報債權登記冊、債權計算書、財產目錄、不動產說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財產說明書在卷足憑,是相對人所餘資產於扣除有別除權之外,顯然不能構成破產財團,揆諸首開說明及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國祥

~B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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