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三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三九號
- 聲請人
- 同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見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從事螺絲製造加工買賣業,因近年業務緊縮,致負債累累,負債總計新台幣(下同)一千九百零四萬九千一百二十三元,然經結算聲請人資產共僅約八十二萬七千八百四十九元,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為此,爰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按稅捐之徵收,優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同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計有:卓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鍍興業有限公司、上銘企業社、建發企業社、王月珠、陳順謀、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等,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又其尚積欠稅款五百零七萬六千零七十八元之事實,有聲請人造具之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下稱岡山稽徵所)南區國稅岡山四字第○九三○○五三四○四號函及所附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各一份可憑,堪予認定。另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現金六十五萬元,及車號VB—一二九號柴油卡車(現值二千七百七十一元)、車號HZ—二一五○號自小客車(現值一千九百九十一元)各一輛,總計六十五萬四千七百六十二元,亦有岡山稽徵所前開函文所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一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資產既遠不及積欠之稅款,則其他債權人之普通債權即均無獲得部分清償之可能,是以本件自無宣告聲請人破產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