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二0三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二0三三號
- 聲請人
-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誠一
- 送達代收人
- 蔡信穎
- 相對人
- 埜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到期日為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李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