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慶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三兒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單文程律師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14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大裕『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