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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八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正富
訴訟代理人
廖正松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複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上訴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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