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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甯馨盧怡秀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上訴人
大阪生活傖庫有限公司
上訴人
黑莎卡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上訴人
尖美商業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丙○○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表示合於起訴事實及理由之訴之聲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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