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三號
- 聲請人
- 宏翔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立大農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F0~T3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零九百元 │ │ ├────────┴───────────┴─────────────┤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合計為一萬零九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