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鼎泰分行(即青年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鴻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七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間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四九三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四十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七五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七五六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