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八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八號
- 聲 請 人
-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 對 人
- 龍楓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四六三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有審理單為證,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蘇姿月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