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0號

聲請人
金沛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鈜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鋐鉅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鈜鉅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五庭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