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Dongbu Insurance Co.,Ltd.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Dongbu Insurance Co.,Ltd.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存字第一二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零陸 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依0號民事裁 定為供訴訟費用擔保,曾提供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 年度存字第一二三0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與相對人和解並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 、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十號、九十三 年度存字第一二三卷0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_庭 ~B法 官 陳嘉惠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