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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九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王振安
相對人
宏勇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 宏 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32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7270           │                          │
├────────┼──────────────┼─────────────┤
│合    計  │  72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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