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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三號

聲請人
榮發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林園鄉公益基金孳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抗字第四0八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三二九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九萬九千元提存在案(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六五五號),嗣本案判決獲全部勝訴確定,固有本院九十三年度第八三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但依上說明,聲請人已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述擔保金,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所為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民事鳳山庭~B法官 藍家慶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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