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五號
- 聲請人
- 和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林園鄉公益基金孳息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六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三三五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參拾玖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六六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其據為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已全部勝訴確定,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B法官 莊珮吟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