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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相對人
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恒如
相對人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由相對人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或由相對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或由相對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四。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32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9917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1447           │扣除不足代墊郵費83元    │
├────────┼──────────────┼─────────────┤
│合    計  │  213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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