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八號 聲 請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應增列「相對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 臺北縣中和市○○街三五號十樓」、「兼法定代理人甲○○,住高雄市○○路二二三 巷一四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