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0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0一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德興成工程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相對人
- 丁○○
乙○○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判費 │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 │├───────┼──────────┼────────────┤│送達費 │叁佰元 │ │├───────┴──────────┴────────────┤│共計貳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