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0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0二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蔡國棟
- 相對人
- 恆祺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恆祺工程有限公司、丁○○、丙○、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恆祺工程有限公司、丁○○、丙○、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計算書: │ │├────────┬────────────┼──────────────┤│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 │├────────┼────────────┼──────────────┤│合計│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