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富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施幸惠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零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五號、九十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九號、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三四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判決確定(下稱前案訴訟)。查相對人於前案訴訟中係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五百九十一萬一千八百四十六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聲請人亦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三百萬元,本院判決本訴部分確認上開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反訴部分則予以駁回。聲請人旋就本訴中確認本票債權於四百三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七元範圍內不存在部分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經高雄高分院判決上訴駁回後,聲請人復就相同之範圍再度上訴,並經最高法院將本訴部分上訴駁回、反訴部分廢棄發回。嗣高雄高分院判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二百零七萬二千四百三十三元,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職是,前案訴訟關於訴訟費用「確定部分」係指本訴部分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而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前案訴訟費用包括:⑴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訴訟費用(細目如附表所示)三萬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者為二萬元(計算式:30000×2/3=20000);⑵聲請人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四萬五千五百二十一元(細目如附表所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者為三萬零三百四十七元(計算式:45521×2/3=30347,元以下四捨五入);⑶聲請人支出第三審訴訟費用四萬五千二百零七元(細目如附表所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者為三萬零一百三十八元(計算式:45207×2/3=30138)。從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共計八萬零四百八十五元(計算式:20000+30347+30138=80485)。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筑婷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FO~T32┌────────────────────────────────────────────────────────┐│附表(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費 用 別 │ 聲請人支出之金額 │ 備 註 │├───────────┼────────────┼───────────────────────────────┤│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 三萬元 │ 第一審訴訟費用 │├───────────┼────────────┼───────────────────────────────┤│ 第二審反訴裁判費 │ 四萬五千元 │ 第二審訴訟費用 │├───────────┼────────────┼───────────────────────────────┤│ 第二審反訴送達費用 │ 五百二十一元 │ ①同右 ││ │ │ ②聲請人於第二審共支出送達費用一千二百八十四元(原繳納一千 ││ │ │ 五百四十元,後退還二百五十六元),按本訴、反訴請求金額比 ││ │ │ 例計算,其中反訴部分支出金額為五百二十一元(計算式:1284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521)。 │├───────────┼────────────┼───────────────────────────────┤│ 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 │ 四萬五千五百二十一元 │ │├───────────┼────────────┼───────────────────────────────┤│ 第三審反訴裁判費 │ 四萬五千元 │ 第三審訴訟費用 │├───────────┼────────────┼───────────────────────────────┤│ 第三審反訴送達費用 │ 二百零七元 │ ①同右 ││ │ │ ②聲請人於第三審共支出送達費用五百十元,按本訴、反訴請求金 ││ │ │ 額比例計算,其中反訴部分支出金額為二百零七元(計算式: ││ │ │ 510×〔0000000÷(0000000+0000000)〕=207)。 │├───────────┼────────────┼───────────────────────────────┤│ 第三審訴訟費用合計 │ 四萬五千二百零七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