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 聲請人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均龐
- 送達代收人
- 楊義德
- 相對人
- 全滿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福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 宏 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32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3410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512 │扣除已退郵費 228 元 │ ├────────┼──────────────┼─────────────┤ │合 計 │ 139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