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均龐、張永福
-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滿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送達代收人 楊義德 相 對 人 全滿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福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 宏 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 ~F0 ~T32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3410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512 │扣除已退郵費 228 元 │ ├────────┼──────────────┼─────────────┤ │合 計 │ 13922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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