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昱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相對人即債權人 乙○○ 當事人間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四六九七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全字 第四六九七號案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吊車假扣押一節,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執行 卷宗核閱屬實;惟債權人迄今仍未針對同一侵權行為請求,向債務人起訴或聲請 發支付命令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五紙及債權人之八十八年度全字第 五七0三號、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九六一四號聲請書各一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 文規定,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無不合,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