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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聲字第一0三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聲字第一0三七號

聲請人
莊淑娃
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相對人
塑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謝幸樹

右當事人間聲請改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任謝幸樹會計師為塑龍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並改派蔡鴻杰律師為塑龍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又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同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則經法院選任之清算人,法院自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於認有必要時,將原選派之清算人解任,並另改派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股東,而相對人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經高雄市政府命令解散後,因遲未能依公司法令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0七三號裁定選派曾國季會計師為清算人,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將曾國季會計師解任,而改派謝幸樹會計師為清算人,現因謝幸樹會計師在執行職務上有不適任之情形,爰請求將謝幸樹會計師解任,並另改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稱謝幸樹會計師有不適任情形,係以其向謝幸樹會計師查詢相關清算業務時,謝幸樹會計師表示僅受股東王久次之委託,只對王久次負責等語,為其論據,而經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且就謝幸樹會計師提出之相關清算資料顯示,相對人之清算業務現係因收取債權事宜無法順利進行致無從完結,就此而言,僅以聲請人主觀之陳述,即認謝幸樹會計師有不適任之情事,即嫌速斷。然本件清算人在收取債權事宜上因可能需提起訴訟,而此部分情事並非謝幸樹會計師之專業,在程序上自較緩慢,且謝幸樹會計師亦表示如相對人同意,其對另行選派清算人並無意見,本院斟酌相對人之清算業務現可能需以訴訟方式處理,而此並非謝幸樹會計師之專業,且其階段性之任務亦已大致終結,為使清算業務順利進行並儘速完結,實有另選派具有法律專業之人員為清算人之必要,爰經向高雄律師公會徵詢人選後,將謝幸樹會計師之清算人職務予以解任,並另改派蔡鴻杰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利業務之進行。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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