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 聲請人
- 樂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其中郵資部分新臺幣叁拾肆元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B法官 謝 雨 真
~B法院書記官 洪育祺~FO┌───────────────────┐│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支付命令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第一審裁判費 │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 │├────────┼──────────┤│送達郵資 │壹佰叁拾陸元(原繳壹││ │佰柒拾元,退郵叁拾肆││ │元) │├────────┼──────────┤│合 計 │壹拾萬零壹佰叁拾捌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