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濟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耀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B法官 蔡廣昇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九萬七千二百七十八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百四十元│退郵六十八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聲│ 四十五元│ ││請費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 一千六百元│ ││報費 │ │ │├────────┼───────────┼─────────────┤│合 計  │ 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