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一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一四號
- 原告
- 高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上訴人
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二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盧怡秀
~B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