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八○號
- 原告
-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榮
- 送達代收人
- 吳雅玲
- 被告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深池
- 被告
- 佑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水泉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應再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