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九三號 原 告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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