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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七號

聲請人
源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玖拾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B法官 謝 雨 真

~B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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