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七號
- 聲請人
- 源統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玖拾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B法官 謝 雨 真
~B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七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玖拾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B法官 謝 雨 真
~B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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