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買賣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蔡廣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