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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六號

聲請人
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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