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六號 聲 請 人 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