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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六號

原告
周長成即順豐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零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庭~B法官 莊珮吟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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