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六號 原 告 周長成即順豐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零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