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五號
- 原告
- 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坎城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捌萬零肆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陳嘉惠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