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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五號

原告
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坎城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捌萬零肆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陳嘉惠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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