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五號 原 告 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坎城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捌萬零肆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