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八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八六號
- 聲請人
- 翊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炳同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 馨
~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八六號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 馨
~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