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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八六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八六號

聲請人
翊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炳同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 馨

~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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